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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武汉体育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5-09-22 13:47  

                        武汉体育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科研工作,与体育运动实践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不断增强我院的科研实力,使我院科学研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学院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学院科研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科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积极推进“奥运科技行动计划”和“全民健身科技行动计划”,为增强人们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鼓励学术上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提倡勤奋、创新、严谨、求实的学风,坚决抵制和反对弄虚作假及一切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努力营造学术繁荣、思想活跃的科学研究环境。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贯彻学院发展计划,突出重点研究领域,为提高办学质量提供强大动力。
第四条 努力提高科研意识,保护学院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学院计划课题在每年的7月中旬至9月上旬进行课题招标和立项工作。
第六条 课题分类
院管研究课题分为以下六类:
1
、应用基础研究类课题:与体育实践密切相关的各学科基础理论、方法研究;健身、训练理论、方法和手段的研究;
2
、应用开发类课题:体育器材研制、开发研究;
3
、软科学和社会科学类课题;
4
、运动训练攻关服务类课题:针对我院各运动项目训练实践提出的各类问题展开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在运动训练实践中发挥科技先导作用;
5
、管理类研究课题:针对学院各级各类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研究,有助于提高学院的科学管理水平;
6
、教学研究类课题:针对学院各专业课程设置、师资培养、教学环境;各学科教学模式、手段等;以及素质教育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第七条 学院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课题,主要围绕“奥运争光计划科技工程”和“全民健身科技工程”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各学科以争取国家和省、市的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等为目标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以争取教育部、省教育厅立项的研究。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用于开发研究,偿还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确定院管课题的原则
1
、基础研究学术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有独到见解,预期有重大发现和突破;应用研究能解决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运动训练中的实际问题,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运动训练科学化提供理论依据及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开发研究具有全局性、实用性和普遍意义以及可望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
、研究目标明确,理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先进,研究方案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和近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
3
、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有一定数量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研究资料准备,设备基本完备,研究对象落实,课题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4
、经费预算合理。对自筹经费项目,学院将优先立项。
5
、课题负责人已经承担的院管课题不得超过一项。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能够实际承担课题设计、实施、总结的实质性工作。
6
、申请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需要延长周期,必须作出充分的说明,但不得超过一年半。
7
、攻关服务课题必须事先征得相关运动项目负责人员同意,课题组人员中必须包括运动项目有关人员。管理课题必须由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并有该部门人员参与研究。
8
、教学研究类课题必须在经一定的前期研究证明预期研究结果有助于提高学院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学科、课程建设的前提下,经科研处与教务处会商后确定是否批准立项。
9
、对各类急需解决的重点课题,学院可视情况直接委托该领域确有专长的人员立项研究。
10
、学术带头人和跨世纪中青年骨干优先立项。鼓励中青年教师申报立项,(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应着眼省部级课题的申报,原则上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立项一般采用有偿资助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项目,不与立项:
1
、编著、译著或丛书编写项目;
2
、对本职工作的一般性工作研究项目;
3
、申请人已承担院管研究课题,本年度不能结题的申报项目;
4
、申请人在最近两年内曾被学院和上级批准立项,但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未按时结题,或被撤消立项的申请项目;
5
、同一申请人同时申报两个以上项目;
6
、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原则的项目。
第十条 课题申报程序
1
、院管课题学院科研处可按要求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学院办学发展规划的要求发布一次性科研课题招标指南(以下简称招标指南)或课题申报通知。
2
、课题申报人按要求填写《课题申报书》一式三份,由所属教研室主任审查申报材料属实后签字,报所在系、部审批。
3
、各系、部将批准申报的项目汇总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4
、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学院根据国家各基金项目指南,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指南要求,准时转发招标指南或课题申报通知。
5
、课题申报人员按要求课题申报书一份,报科研处审阅合格后,正式打印,一式三份报科研处。
                               
第三章 课题评审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工作由科研处具体组织安排。课题申报书经科研处认定合格后,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学者对课题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议,并给予评分,根据评分多少来决定课题方可批准立项研究。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要求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学术标准和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尤其注重审查申报课题的实用意义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评审。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评审委员一般由院学术委员会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高级职称;
2
、为人正直、公正,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3
、对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和掌握国内外该专业领域发展前沿、成果水平与动态;
4
、项目申报者本人及与该项目有关者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报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向全院公布,申报人与科研处签订《立项合同书》后,正式批准立项,由科研处出具《立项通知书》。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申报经专家评审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利用学院有关条件,承担的各类纵、横向课题,一律由科研处实施统一管理,否则,所实践课题和研究成果,学院将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课题管理落实到人,实行(课题组长)责任制。各系、部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应配合科研处作好本单位承担课题的督促和检查,随时了解和掌握课题的进展情况,及时帮助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以保证课题计划的实施、研究条件的落实、财务管理的到位和结题评议的规范。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科研处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每6个月向科研处书面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阶段工作安排、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 科研处在每年六月至七月进行一次课题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课题计划执行情况、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需要解决的困难与问题等。课题负责人要填报《科研课题总结报告书》。
第十九条 因课题的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的,可以申请延期结题,或终止研究。申请延期或终止研究须由课题负责人向所在系、部及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课题终止研究后,收回已拨研究经费,返还学院计财处。
第二十条 因重大原因或课题研究需要,课题研究人员变更(包括更换课题负责人),须向所在系、部及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课题组全体人员及新增成员签字同意。经系、部审查,由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院管课题资格:
1
、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
、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承担人或研究计划;
4
、课题组内部成员间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5
、不按规定使用课题研究经费,擅自将研究经费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被撤消的院管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部负责全部追回,将经费返还学院计财处。
第二十三条 被撤消课题、无故中止课题、不按期完成课题计划的承担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要求、不按规定时间向科研处报送《科研课题总结报告书》的课题,将冻结课题经费,直至按规定纠正补报为止。
                           
第五章 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所有的课题负责人都是项目承担方的代表,应负责组织课题组成员进行研究活动,并对课题实施、计划进度、完成质量、经费支出及涉及本课题的研究活动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研究需要,课题负责人可聘请院内、外人员参与或协助科研工作,其聘用费用从本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有权根据课题组成员在完成研究工作中的实绩和工作量分配科研津贴。
第二十八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每六个月提交一份课题进展情况报告,由所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科研处存档。主动接受本部门主管领导和科研处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课题按计划完成后,须在二个月之内完成课题总结,填写《科研课题验收鉴定申请书》,并提交课题总结报告、研究工作报告、全套研究材料、研究成果目录、研究成果使用情况报告、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等。由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同意报科研处。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技术文件、资料、成果和知识产权,属学院所有,有关文件资料应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条 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评议、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评议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 课题评审鉴定前,首先由科研处会同计财处、审计处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合格的课题方可参加评议鉴定。如经审计认为经费使用不当,视情况限期纠正、撤消课题追还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部级以上课题的评审工作鉴定办法,按课题批准部门的规定执行。院管课题采取集中会议答辩的评议鉴定方式。评议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评议鉴定办法、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课题验收重点考察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实用意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据此确定是否同意结题。
第三十四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议鉴定同意结题的课题,由科研处出具《成果鉴定证书》,具备成果登记、报奖、核算科研津贴。
第三十五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鉴定未被同意结题的课题,课题组应根据专家意见在三个月内进行补充研究,三个月后请专家组复议。如经复议结题,可视为正常结题,复议专家评审费用由课题组支付。如经复议仍未被批准结题,即终止研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七章 科技成果开发
第三十六条 有利于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在提高竞技运动成绩和全民健身效果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均属于科技开发范围。
第三十七条 进行科技开发研究,应根据体育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趋势,对准学校体育、健身康复、休闲娱乐及竞技运动专项训练等领域内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在认真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充分预测和论证产品未来的经济效益。学院提倡多渠道联合进行科技开发及科技攻关。
第三十八条 对由学院自主经费的科技开发成果,要在保护学院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根据出让方同受让方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学院批准可以进行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
第三十九条 科技开发活动收入分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协商确定,并在偿还全部研究费用后进行。
第四十条 成果开发收入分配的一般原则:偿还全部研究经费后剩余部分的40%由学院负责人主持在课题组成员中分配;剩余部分的20%由学院提取;另外科研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各提取剩余部分的10%,作为科研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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